《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了当事人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在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交警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对该事故责任认定的最终认定,对重新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将不再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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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进行的方式: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在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原责任认定进行复查并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责任认定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申请认定的流程: 1、交通事故当事人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上一级交管部门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交管部门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3、上一级交管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和程序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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