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对方的财产,起诉后,申请法院查封对方的财产,主张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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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履行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法官可以移送执行人员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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