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律师,我想说一下我们家的情况,老人有4个子女,三个闺女,一个儿子,老大闺女在,30年来没有回过洛阳,所以,人家不要老人的房子,二闺女跟老人没有什么感情,但是在老人最后的时候,在老人身边照顾了几个月,老人退休有2700元的工资,因为二闺女伺候老人,老人给她2000块钱,剩下的700块钱交水电费,三闺女干投资公司赔了100多万,把老人存折上的14万都拿走了,没有和其他几个子女说过,小儿子和儿媳妇还有孙女一直和老人在一起生活,照顾老人20年了,平常都是儿媳妇给老人洗衣服做饭,二闺女和三闺女都不管老人,只有平常逢年过节来老人这里转一圈,然后就走了,小儿子和儿媳妇身体都不好,工资还低,还有个孩子正在上大学,家里正需要钱,可是,老人没有立遗嘱,现在这几个孩子们都来挣老人的房子,怎么办?小儿子和儿媳妇照顾老人多年,并且经济困难,可以得到老人的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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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女儿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女儿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并不以是否出嫁为条件。女儿不论是否出嫁,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因为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是依据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确定的。女儿出嫁后,并不意味着与父母断绝关系,她们与父母之间仍然有血缘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那种以出嫁为理由,否认女儿继承权的想法和做法,都是封建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思想反映,是极端错误的,也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不赡养老人的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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