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压力的增大,家庭暴力出现率逐年递增。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包括身体暴力、冷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等,通常发生在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因此遇到家庭暴力,一定要在24小时之内报警,保护自身安全。当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日常时,就必须要果断向法院申请离婚,同时收集对方家庭暴力的证据,有利于在诉讼中请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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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一)对象的特定性。一般而言,在一个家庭中,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其中妇女和儿童是主要的受害者。 (二)行为的隐蔽性。暴力行为的隐蔽性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暴力发生的空间,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中,不直接暴在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人面前。二是施暴者和受害者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关系,其中包括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往往致使受害者一方在受到暴力侵害后,仍然委曲求全、忍气吞声。表现为,既不积极反抗,又不积极向家庭成员之外的第三者反映以求得帮助和保护。因此,家庭暴力往往不能为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人广为知晓,具有一定的稳蔽性。 (三)受害的严重性。这种严重性表现在暴力行为的经常性和极端性。就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般暴力行为而言,往往反复发生,如对家庭成员进行的体罚和殴打、虐待等行为,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具有长期的Σ害性。有的暴力行为一开始就具有极端性,直接导致被害者死亡。 (四)社会的宽容性。尽管家庭暴力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受害人往往不愿意主动寻求外界的保护,但是共同工作的同事或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是比较容易察觉的。由于家庭暴力往往被认为一个人的家庭内部事务,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人往往持宽容的态度,虽然知晓但一般不加以干涉,除非他认为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 (五)司法的被动性。这种被动性表现为国家对家庭暴力干预的选择性。如,根据我国《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但是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
家庭暴力行为的类型如下: 1、身体暴力: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行为; 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在离婚诉讼期间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 2、精神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的; 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的; 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的;公开带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3、性暴力: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致对方不堪忍受的; 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 4、经济暴力:对另一半实行经济控制。 5、冷暴力:漠不关心、不理不睬、不过性生活、不做家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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