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奸,是指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手段,引诱妇女(包括幼女)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它与强奸的区别在于手段的不同,强奸是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性交。而诱奸在其成奸时,妇女是表示同意的,但其同意是由于被欺骗和利诱,按其本质仍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在有些国家的刑法中,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如巴西刑法典第215条规定,以欺诈手段同正派妇女发生性交的,处一年至三年监禁。在中国刑法中,没有明确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诱奸幼女的,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应以奸淫幼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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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并没有单独规定诱奸罪,只规定了强奸罪,诱奸只是强奸罪中的一种犯罪手段,“诱奸”也可称做“骗奸”,往往是指行为人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诱骗受害女性主动地与其发生性行为。现实生活中屡有发生:有人谎称自己位高权重,有人假扮“大款”,甚至自诩拥有某种非凡的特异功能,凡此种种,无非以此博得对方的青睐。与此同时,受害女性往往出于自身需要,甚至怀有不正当的目的,主动与行为人交往,从而上当受骗发生性行为。
强奸罪通常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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