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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具体规定如下:公民对任何机关和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国家机关必须认真处理。
(一)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 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主要审查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等,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二)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 其它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建设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 (三)工程完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 对委托监理的工程,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质量监督站主要是核查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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