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 (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同时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武汉公司到底有无权利在甲市区范围内另外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专利,如果你们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认定为普通许可,在此种许可方式下,则武汉的公司有权许可第三人使用,当然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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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属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给予他人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授予强制许可。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有: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为实施从属专利的需要而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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