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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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丢失可以办理离婚的,分为两种情况:第一,一方丢失,当事人持未丢失的结婚证即可办理离婚登记。第二,双方结婚证都丢失,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婚姻关系,然后再按照流程办理离婚登记。
对于离婚结婚证丢失的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结婚证丢失的,是需要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在其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证后,在可以进行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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