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和吉林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有相应补助和奖励,以及社会保障。《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第四十二条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 (三)结扎、复通输精管,休息十五天; (四)结扎、复通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五)怀孕二十八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八天。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农村村民接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手术的,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第四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四十四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第四十五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享受集体福利、接受扶贫、培训等方面应当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先照顾。第四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村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离开原单位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由原单位承担,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承担; (四)双方为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第四十七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可以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再婚夫妻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无子女并且决定不再生育的,无子女一方同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第四十八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第四十九条对乡(镇)和街道以上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可以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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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和河北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享受相关奖励与社会保障。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家庭,按照规定继续发放奖励扶助金,有条件的农村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符合国家和黑龙江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子女的,当事人可以享有相应的补贴奖励和社会保障。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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