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及子女的可以迁入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挂靠: 1、但是不会改变其户口的“非农业”性质,不属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不能享受该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没什么必要迁移); 3、而且目前来说,很多地区已经实行了户籍制度改革,不再区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而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了; 4、当事人的配偶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事先咨询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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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为非农户口,男方为农村户口,女方可以将户口转到男方的农村户口。 结婚后迁户口条件: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市、县辖区)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结婚后迁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申请入户一方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或有关下岗证明(指非农业人口)。
在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之前,我国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现在我国已经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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