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争取的。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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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男方有乙肝不能要孩子的抚养权。因为乙肝是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不及时治疗会传染给家人。女方可以搜集证据来证明男方身患乙肝不适合跟孩子一起生活,并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更改抚养权。人民法院通常会按照有益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维护孩子的权益为原则,作出判决。
女方乙肝的,属于女方存在重大疾病且无法治愈的情况,是不利于孩子抚养孩子的。法院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出发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女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决给男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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