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以下3种方法:一是在国内居住的当事人聘请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制作授权委托书,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即可。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诉讼代理权限。 二是当事人是侨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方式是:从侨居国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三是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聘请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方式是:由委托人制作委托书,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且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其他证明手续以后,寄交受诉人民法院,这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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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监护人可以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则其监护人首先是父母,其次是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如果当事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那他的监护人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和子女。
诉讼代理的四种形式有:无行为能力人建立的代理制度;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从事活动的代表制度;法院规定法院为其指定代理人的代理制度;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第三人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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