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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4 回复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具体可以咨询法治中国律师网的在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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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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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连带责任就是连带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意思就是负有连带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内部可以互相追偿,但是不得以此来对抗债权人。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限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届满的期限也不得与主债务同时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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