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要在被告户籍地或是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要有证明)所在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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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通常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还有几种特殊情况如下:不在国内居住的人,宣告下落不明或者失踪的人;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所;一方住在国外,一方住在国内。
公民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的,另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其中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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