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权男方争取的有利条件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8、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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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不是可以要回,而是可以依法变更抚养权。一般可通过协议方式变更,如果协议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可以。只要有证据证明女方不能为孩子提供健康、完善的成长环境,孩子不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那么就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遵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才”原则。如果说孩子与母方共同生活,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那么法院判决一般是会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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