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劳动能力鉴定在实践中通常被称为“评残”,是指劳动者在被确定为工伤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三个档次,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到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省、地(市)、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的医学技术职称,并且由该委员会发给其聘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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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如下:一级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补偿,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自理障碍;二级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大部分或部分自理障碍;三级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部分自理障碍。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如下: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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