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限公司为例,设立有限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1)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4)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 (6)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7)递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8)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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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司的设立过程有以下几点:首先应该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制定,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并继续办理设立公司的其他手续。其次需要经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取得批准文件。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局提交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工商登记。由董事会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等。 (6)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等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募集方式注册股份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设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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