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中也存在“共同财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但要注意的是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重点在于共同所得,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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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时,首先应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之后分清哪些属于同居之后的共同财产,双方可商议未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 (二)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认定方式: 1、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的,共同财产认定为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1994年2月1日之后的,认定为普通共有财产;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决定同居的,除另有约定外,共同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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