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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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般需要14天左右才能批准逮捕,时限最长不会超过37天。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4天,从进入看守所算起14日内,报请检察院批准,核准的时间为7日,也包含在14日内,一经批准,可立即实施逮捕,否则就会释放或变更。
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般情况下需要在3-7天内提请批捕;若犯罪嫌疑人情况复杂,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则最长在30天提请批捕。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需在7天内做出决定。所以从刑事拘留一般在10-37天内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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