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网络诈骗罪的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二)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对其来源等作出书面说明。 (三)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对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者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作出说明。 对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其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进行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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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诈骗构成诈骗罪的案件,需要的立案证据包括: 1、受害者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反映案件事实的物证; 2、聊天记录、订单截图等书证; 3、转账记录、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等。
网络诈骗案报警之后,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才可以立案,可以作为证据的有:受害人受害的聊天记录、订单等截图;受害人的转账银行卡,转账记录等。证据的形式还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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