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以证明。它要求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订立遗嘱,然后由公证员对遗嘱的内容和遗嘱人的签名给以证明。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如下好处: (一)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所立遗嘱有效。 (二)遗嘱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 (三)有利于保证遗嘱效力的实现,保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的发生。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3.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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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遗嘱公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个人的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如果申请人已出境,需要提供护照或者有效的旅行证件、通行证复印件;如果已经注销户籍的,应当要提供当地警方出具的户籍证明提交到原户籍所在地;还需要提供遗嘱所涉及到的财产清单和财产的权属证明,并提交遗嘱公证申请以及遗嘱书。
遗嘱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遗嘱书;遗嘱书应写明: ①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②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③订立遗嘱的原因; ④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⑤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⑥遗嘱受理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⑦对财产及其事务的处理意见; ⑧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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