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保险对象退出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办函[1994]39号)规定退出保险可分为正常退出保险和非正常退出保险。因下列三种情况之一退出保险者,为正常退出保险: (1)保险对象的户口由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村户口; (2)保险对象户口迁移而迁入地还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保险对象在缴费期内死亡。以上情况之外的退保者,为非正常退出保险。办理退出保险的手续如下: 1、退保人要写一份退保申请,写明退保的原因,并附带相关材料,如升学、招工、户口迁移等材料,到乡管理机构办理手续。 2、乡管理机构要对其有关证明审核,并签署意见,与申请退保者的缴费证、缴费记录卡一起上报县级保险机构。县级保险机构要再次对上报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退保条件者,要为其核算退还的保险金数额。 3、按民政部[1994]39号文件精神,退还正常退保者和非正常退保者的保险金额,要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计算。对正常退出保险者,按年复利7.5%计息退还个人。集体对其补助部分,在扣除管理服务费并按年复利率7.5%计息的基础上,由各地视情况决定退还个人的比例。集体补助不退给个人的部分,记入基金。对非正常退保者,只退还保险对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金,集体补助部分的金额,根据不参加保险集体不予补助的原则,原已记入个人名下的集体补助不予退还,记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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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新农保每年缴费标准是个人缴费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定,按年缴费。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时。 另外,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省财政补20元、地方财政补10元)。 补缴不予补贴。 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
被征地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的农民。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年龄 1、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从参保之日按规定缴费; 2、男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从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时补缴;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后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4.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可相应减免1500元,累计减免不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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