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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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如下: 1、一般情况下,按照每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2、如果工作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算; 3、如果工作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约的,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因此劳动者在本单位每工作一年的,可以获得两个月的工资赔偿。如果已经被认定五至十级工伤的,还可以依法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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