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违约该如何赔偿 (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 (二)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实践中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比照最相类似的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之差确定房屋差价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或当事人事后能够协商确定的除外。 (三)出卖人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双方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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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卖方违约赔偿标准:逾期支付的,按未支付房款总额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房屋买卖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提请求适当减少。没有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数额的,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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