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植物品种权申请包括两个以上新品种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要求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未进行分案修正或者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要求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保留优先权日。但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已有内容的范围。分案申请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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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条件是,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所列的植物。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新颖,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有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除繁殖后可预见的变异外。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有:申请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单中列出的植物属或者种;授予品种权的新型植物品种应具有新颖性;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当一致;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具有稳定性;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当有适当的名称,并与同一或者类似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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