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一般采用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进行。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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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方式,一般包括下列几种方式: (1)书面检查; (2)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与实地检查; (3)被许可人的自检; (4)对取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1、备案审查。局内各行政许可职能科室要把实施的行政许可名称、依据、办理条件、具体程序、时限及收费情况报局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实施行政许可中的上述环节有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局法制机构; 2、资格认定。对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认定; 3、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受理广大行政相对人对我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举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局内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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