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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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驾驶人主观上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救助义务;客观上确实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逃离了事故的现场。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需要结合主客观两方面,即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责任,而客观上则实施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如果主观和客观有一个不符合,就不算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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