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根据这条规定,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能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更不能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他人牟取利益。因为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是全体业主的,物业公司只能使用而不能处置。如果要出租的话,也要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才行,并且出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不能占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所以,物业公司的说法是不对的,你该代表业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制止物业公司这种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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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可以起诉物业的。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关系实际上是合同的关系,业主聘请物业公司对房屋以及房屋配套的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关的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之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等,在合同当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若是发生了纠纷,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进行解决的。
业主是可以起诉物业的。法院目前受理案件采用立案等级制。只要原告适格,指和案件事实有利害关系,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并且在申请法院的管辖范围内都是可以立案的。所以,业主可以起诉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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