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解除劳动关系是一种违约行为,该行为明确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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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的,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属于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
劳动合同期满解除,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工资。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拒绝续订,违法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支付劳动者一年两个月的工资。劳动者假如不续签,除非用人单位提供的新劳动合同减少到只有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否则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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