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三)限制商业性广告;(四)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五)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六)限制资金运用渠道;(七)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八)接管;(九)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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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方式是: 其一,制定公司文件,明确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同时规定分公司负责人的权限及越权的法律责任; 其二,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种监管方式。可从财务控制、合同管理、资产监管、人事管理等生产经营方面进行细化。关键控制人、财、物及用章管理; 其三,由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合伙公司财务的监管方式有: 1、合伙人行使查阅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监管公司财务; 2、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其他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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