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暴进行证据的收集,以方便离婚时提出相应的证据。 (一)在对方使用暴力时,要尽量让邻居、居民委员会的人知道、或是交予妇联机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的书面记录予以保存,可为以后作为证据使用。 (二)向法院提交公安部门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出警记录能够证明该案案由、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记录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暴力行为的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当事人对于这种证据一般是无法得到的,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去、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的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 (三)当事人可以对自己所经历的家庭暴力,进行录音或是录像,这种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存在,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等。 (四)医院的一些诊断书或是实施暴力的一方所做出的《保证书》,医院所出具的主要包括x光片或是轻重伤的诊断证明,还包括诊断机构所作出的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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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篇家庭暴力的规定如下:对于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的,属于婚姻中的过错一方,而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以施暴者与受害者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家庭暴力可分为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亲戚间的家庭暴力。 二、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分为: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家庭暴力;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家庭暴力;侵害人格权的家庭暴力;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家庭暴力;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利的家庭暴力;侵害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的家庭暴力。 三、依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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