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因为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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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起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顺序写成: 1、原告的身份信息。原告是个人的,应当写明原告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原告方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另还需写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联系方式。 2、被告的身份信息。内容要求与原告的身份信息一致。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涉及给付义务的,应当具有可执行性。 4、简要陈述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就变更抚养权问题协商一致的,那么就可以私下签订离婚协议书变更孩子抚养权,不需要到人民法院诉讼变更。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请求人民法院按抚养权的判决原则选择抚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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