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债务纠纷官司时当事人应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身份证、债权债务相关合同、借/欠据、银行汇款单、公证书或者发票等书证。 根据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委托人是公司的,还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证人证言。 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法院庭审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 4.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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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需要以下证据:一般情况下,需要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通常包括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诉讼官司中债务纠纷案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 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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