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或家庭来说是一种资金机制上的保障。而对于一部分暂时不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和有住房公积金积累的离退休职工来说,住房公积金是养老金的补充,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两种机能。因此,职工离退休不实行公积金制度实际是为保障职工利用公积金养老的权益。如果职工离退休后继续缴存公积金的话,将享受不到这笔资金养老保障的优越性,甚至会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等职工去世后拿这笔资金是没有意义的。从另一方面来看,职工运用公积金购建房,也就达到了解决住房的目的,并从住房资产的角度间接的保障了其养老的权益。因此我国住房公积金办法规定,离退休职工不再缴存公积金,当职工离退休后其积累的公积金本息可以全额提取供养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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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如退休时不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要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与在职职工一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贷款公积金,其所在单位应足额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部分,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提前退休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
退休后,公积金未领取的,其账户中还有公积金余额,但退休后,无工作单位的将不再购买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有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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