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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医疗费用的第三人的工伤认定如何认定

2023-02-01 11: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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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2-01 回复

专业分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18条的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工伤的性质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二是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属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另外,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两种情形,所支付的项目并不相同。王先生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仅限于医疗费用,而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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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在认定工伤后再与工伤保险部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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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一般由用人单位垫付。若用人单位依法购买工伤保险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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