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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1)采取了拒不执行的行为方式。这里所说的“拒不执行”,是指在紧急状态下明知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内容,而执意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拒不执行”一般主要表现为经劝说、警告或者处罚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2)拒不执行的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所谓“紧急状态”,是指危及国家和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正在发生的或者迫在眉睫的危险事态。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二个方面的条件,才是本项所要处罚的行为。如果决定、命令不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而是在一般情况下发布的,不属于本项规定的应当处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如下: 1、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共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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