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可见,《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分别规定了本罪的情节基本犯和情节加重犯的法定刑。实施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实施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行为,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则应当适用上一档次的法定刑即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点与“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法定刑是不相同的,应当加以区别。 另外,对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同时处罚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至于对单位判处罚金数额的标准或多少,由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对单位犯本罪的法定刑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制,司法实践中一般应当考虑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数量大小以及情节严重的程度再决定。 单位实施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行为的,不仅罚金的数额应当高于非法获利的数额,而且情节特别严重情况下的罚金数额应当高于情节严重情况下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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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的构成如下:本罪对行为主体没有限制;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的;本罪客体为武装部队的印章;本罪的客观行为是伪造武装部队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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