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离婚手续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但是双方户口都不在的地方一般是不可以办理的。新颁布的并于2007年4月1日生效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破产的案件,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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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否在外地办理,由离婚方式决定,具体如下:协议离婚:不能在外地办理,需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诉讼离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离婚不可在外地办理,诉讼离婚可在外地办理。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不可在外地办理离婚手续,需双方共同到任何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外地办理诉讼需满足一定的条件,若一方起诉离婚可以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即外地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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