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婚姻去哪里进行离婚手续办理,具体情况如下: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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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涉外婚姻的离婚诉讼的,一般需要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明等材料。在国外结婚的,婚姻证件应当经过公证。《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委托我国律师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才具有效力。
涉外离婚有两种程序: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向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的,应当向结婚地或者一方在中国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取原告为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者居住地,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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