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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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为生病或者非因工作原因受伤导致需要治病休息,用人单位应给予职工一定的医疗期,即病假。病假按照职工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来计算。职工在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为五年以下的,职工可以请三个月的病假。五年以上的,可以请六个月病假。
国家法定节假日是11天。 1、元旦1天; 2、春节3天; 3、清明节1天; 4、劳动节1天; 5、端午节1天; 6、国庆节3天; 7、中秋节1天。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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