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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事故的一般流程如下: (1)第一时间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拨打122报警电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保险理赔。交通事故的责任明确后,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当然,也可以在事故发生时及时联系保险理赔员,或者向法院起诉时,同时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出了交通事故,如果对方总拖着不处理,可以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起诉状等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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