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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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骗取保险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虚假原因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的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编造发生保险事故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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