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是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没收财产问题,没收财产在债务的问题下,需要注意的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有负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债务情况下才能进行的行为,其次为合法与及经债权人的提出。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对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刑法第60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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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的范围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同时,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没收财产包括以下范围: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3、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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