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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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为: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毒、注射毒品的;因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而受到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注射毒品的;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具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两次以上;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等严重情节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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