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省国资委向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二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省国资委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十六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非职工监事不得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通过出资人、职工民主程序予以撤换。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更换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并有权对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省政府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依法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十二条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监事对监事会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监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监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经出资人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按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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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管提出罢免建议; 依法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监事会监事有以下职权: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执行公司职务;董事损害公司利益时予以纠正;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对董事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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