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辞职就可以了,如果是在试用期则提前三天书面辞职就可以离职了,不需要单位同意; 2、如果单位以此为由拒发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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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区别如下:两者的定义不同。只要二者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时,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体一致;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范围的,则对不一致的事不不成立犯罪故意。具体符合说认为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
第一种是法定符合说: 1.只要(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二者“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符合)时,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 2.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范围的,则对不一致的事实(对象·结果)不成立犯罪故意。 第二种是具体符合说: 这种学说认为,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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