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不可避免地都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来论证。这需要当事人提前准备好证据。而这些证据主要有: 1、身份证据:关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2、婚姻关系证据: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的证据。主要是结婚证。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相关单位的出具的原、被告分居满两年的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情况的证据、公安机关的出境记录等。 4、子女抚养证据:关于子女的生活、学习、抚养等相关情况的证明。 5、家庭财产证据:关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6、双方经济状况证据:关于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以映证共同财产、债务等相关情况的证据。 7、住房情况的证据:一般主要是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8、需要经济帮助证据:关于弱势一方要求对方提供帮助的证明。 9、无生育能力证据:主要用于证明自己无法生育,子女应随自己共同生活。当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10、证明曾提起过离婚诉讼的证据:于证明曾经提起过诉讼夫妻感情没有和好,而是继续恶化以至破裂的情况。 11、离婚损害赔偿证据:要求对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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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夫妻一方出轨的,法律上通常认定双方感情破裂。若此时起诉离婚,即使被告不同意离婚,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也会判决离婚。因出轨导致离婚的,原则上不影响共有财产的分割,一般情况下是平均分割。但是,《民法典》生效实施后,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也就是说,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但是需要当事人提供对方存在出轨事实的证据: 1、书面证明。书面证明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房产证、股权证、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宾馆发票等证据。 2、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这些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在法院上更容易被法官认可。婚外情中,可以从对方和“小三”的亲密合照、开房票据、通话记录、共同外出的车票、机票等方面搜集证据。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包括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被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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