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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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拐卖妇女儿童的量刑为:处五至十年徒刑,处罚金;有以下情形,处十年以上徒刑或无期,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没收财产,具体如下:拐卖集团主要分子;拐卖三人以上;奸淫被拐妇女;强迫被拐妇女卖淫;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盗窃婴幼儿;造成被拐卖重伤、死亡;把受害人卖国外。
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规定是:一般犯罪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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