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上级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各自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和火山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火山灾害应急内容,或者制定专项的火山灾害应急预案。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具备灾情速报、灾害评估、辅助决策、调度指挥等功能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通信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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