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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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强迫交易罪的犯罪分子,所适用的立案标准包括: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等。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如下: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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